国债期货交割标准
国债期货交割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国债品种要求: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要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保证国债的流动性和市场认可度。
利率与付息方式:国债应为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便于确定国债在持有期间的收益,以及在交割时计算应计利息。
剩余期限规定:
对于不同期限的国债期货品种,其可交割国债的剩余期限有相应要求。例如,2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 5 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 1.5 年 - 2.25 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5 年期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 7 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 4 年 - 5.25 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10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债券为发行期限不高于 10 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 6.5 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转托管规定: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债在不同托管机构之间的转移能够顺利进行,以满足交割的需要。
交割单位:
2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 200 万元人民币的国债。
5 年期和 10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 100 万元人民币的国债。并且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其他条件:需满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对相关标准进行调整。
本文标签: 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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