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基本制度
股指期货交易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合约标准化制度
合约规格明确,规定了合约的大小、到期月份、最小价格波动单位等。例如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乘数为 300 元,每点指数变动对应 300 元的盈亏.
交割月份一般按照季度划分,包括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等,也有部分合约使用全年 12 个月份进行交割.
保证金制度
投资者需按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作为履行合约的财力保证,如中金所规定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为 12% 左右.
保证金比例会根据市场波动情况由交易所进行调整,以控制市场风险.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价对投资者的持仓进行盈亏结算,并调整保证金账户.
实行分级结算,交易所先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再对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进行结算.
涨跌停板限制制度
合约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此幅度的报价无效,如沪深 300 股指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涨跌停板一般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
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手中持有的合约数量上限进行限制,以防范市场操纵和风险过度集中,如中金所将非套保交易的单个股指期货交易账户持仓限额为 600 手.
强制平仓制度
当投资者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或持仓量超出规定限额,或发生违规时,交易所为防止风险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
大户报告制度
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需通过结算会员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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