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正式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继今年4月底经过初次审议后不到半年,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迎来二审,我国期货市场立法进程不断加速。
具体来看,草案二审稿共13章155条,与一审稿的14章173条相比,二审稿将原来一审稿的第二章“期货交易”和第三章“其他衍生品交易”合并为“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同时将原来的第十章“行业自律”改为“期货业协会”。
有市场人士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草案进入二审,从法律名称到具体内容都进行了变动。具体来看,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审稿将期货和衍生品并列,增加和明确了相关定义,完善了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同时为更多期货服务机构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在风险监控上、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方面也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总的来看,二审稿修正和完善了草案一审稿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市场的基础制度。
期货法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定义
经过二审,“期货法”正式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期货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相关定义,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概念。
草案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期货法草案第一稿的内容,其实既包括期货业务,也包括期权和其他衍生品业务,甚至包括市场广度深度巨大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因此,从内容和标题的一致性,以及立法技术和行文逻辑的考虑,将名为期货法但内容实际已涵盖期货业务和衍生品业务法律名称调整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是应有之意,改正了一审稿“文不对题”“跑题”的瑕疵。
“草案二审稿把法律名称改了,把期货和衍生品并列,但实际上很多衍生品还没有纳入到本法规范中,第三条对衍生品的定义,是限于期货交易之外的期权、互换、远期等几个衍生品品种。”在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欧阳昌琼委员表示,实际上衍生品是个非常大的概念,比如未来碳排放权及其一系列衍生品交易,是不是通过这部法来规范和调整,法律没有涉及。他建议将衍生品的调整适用范围扩大,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
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期货行业近些年的转型升级,在业务创新方面已经进入深水区,包括期货、期权、期现、互换以及与期货相关的ETF产品和价格类保险业务、远期定价业务等等都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未来,围绕期货展开的大量相关品种和业务都应纳入法制轨道,为期货行业服务实体奠定严格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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